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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防文化
當前位置: 天津金銘鑫人防設備有限公司 >> 人防文化 >> 空襲與人民防空·空 襲·
空襲,就是使用航空器、導彈等兵器對地面(下)、水面(下)目標進行的襲擊??找u一般可分為常規(guī)空襲與非常規(guī)空襲。非常規(guī)空襲主要指使用核武器、化學武器、生物武器等大規(guī)模殺傷和破壞性武器的空襲。除此之外都屬常規(guī)空襲。
空襲的產生與發(fā)展
空襲是隨著飛行器用于戰(zhàn)爭而產生和發(fā)展的。在1848年至1849年的奧、意戰(zhàn)爭中,奧地利軍隊為了鎮(zhèn)壓威尼斯的反奧起義,使用了200個小型自由氣球,攜帶著“利布魯”炸彈,企圖將其送到威尼斯上空,但由于風的影響,未能達到預期的目的。這是最早的空襲。1903年美國萊特兄弟發(fā)明了世界上第一架有動力可操縱的飛機。飛機的出現,引起了歐美各國軍事當局的高度重視,很快被用于軍事目的。飛機正式參戰(zhàn)是在1911年的意土戰(zhàn)爭。1911年10月23日,意大利飛行員皮亞扎上尉駕駛一架“布萊里奧”飛機飛往的黎波里與阿齊齊亞之間的土耳其陣地上空進行偵察。11月1日,意大利飛行員朱里奧.加沃蒂少尉駕駛“鴿”式飛機,在北非塔吉拉綠洲和艾因扎拉地區(qū)向土軍陣地投下了4顆各重2千克的“西佩利”式榴彈。這是世界飛機作戰(zhàn)史上的第一次空襲。之后,空襲便成為一種新的作戰(zhàn)樣式,登上了戰(zhàn)爭舞臺。
飛機出現并應用于戰(zhàn)爭以后,防空襲就應運而生。世界上有組織地保衛(wèi)后方城市的防空,是從英國開始的。第一次世界大戰(zhàn)期間,德國對倫敦空襲110多次,造成4000余人傷亡。來自空中的威脅,引起了英國對城市防空的極大重視。1917年8月,倫敦成立了“防空指揮部”,先后采取了許多防空措施。如在市區(qū)實行燈火管制,構筑防空洞,疏散居民,建立空襲警報報知勤務等,取得了良好的防空襲效果。此后,其他國家也爭相仿效,逐步形成了保衛(wèi)城市居民和經濟目標的防空襲體系。
第二次世界大戰(zhàn)中,我國南京、重慶、上海等大、中城市屢遭空襲。日本在侵華戰(zhàn)爭八年間,共出動飛機25000多架,投下各種炸彈2l萬余枚,炸死炸傷城市平民55萬余人。在造成重大災害的同時,也促進了群眾性防空活動的開展。
隨著航天、航空技術的發(fā)展,空襲兵器性能發(fā)生了質的飛躍,各種高性能的戰(zhàn)略戰(zhàn)斗轟炸機,以及空中偵察機、電子戰(zhàn)飛機、空中加 油機等投入使用,使空襲命中精度和遠程作戰(zhàn)能力空前提高,空襲在現代戰(zhàn)爭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。1991年的海灣戰(zhàn)爭,整個戰(zhàn)爭歷時42天,空襲為38天。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對南聯盟的空襲,從3月24日開始到6月lO日,歷時78天,沒有派任何地面部隊,出動飛機32000余架次,運用各種高技術空襲手段使南聯盟的鐵路、橋梁、民用機場等設施遭到嚴重破壞,經濟損失達6000多億美元以上。由此可見,現代戰(zhàn)爭對防空襲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。海灣戰(zhàn)爭、科索沃戰(zhàn)爭的實踐證明,防空襲作為一項戰(zhàn)略防護措施,在現代戰(zhàn)爭中越來越顯示出不可替代的作用。
·人民防空·
一、人民防空的定義及簡況
人民防空,是指動員和組織人民群眾防備敵人空中襲擊、消除空襲后果所采取的行動,簡稱人防。外國多把民眾參與實施的戰(zhàn)時防空與平時救災相結合,稱為民防。
1950年,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成立,為對付美國和國民黨空軍對我國東北和沿海城市的襲擾,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于1950年頒布了《關于建立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》。1951年,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正式成立。50多年來,人民防空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,制定了一整套的人民防空方針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規(guī),國家投入了大量的財力、物力,建設了相當數量的人民防空工程,建立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絡,組訓了人民防空專業(yè)隊伍,對公民進行防空知識教育,制定防空襲預案和保障計劃,為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打下了一定基礎。1996年10月29日,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。同日,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了第78號主席令予以公布,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?!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的頒布施行,標志著我國人民防空事業(yè)走向法制化,表明我國的人民防空事業(yè)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。
二、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建設的基本原則
人民防空實行“長期準備、重點建設、平戰(zhàn)結合”的方針。
人民防空建設的基本原則是:必須走有中國特色的建設之路,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相協調,與城市建設相結合;堅持人民防空與要地防空、野戰(zhàn)防空相結合;堅持戰(zhàn)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;堅持長遠建設與應急建設相結合;堅持國家建設與社會、集體、個體建設相結合。
三、人民防空的地位和作用
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,是一項全民的社會公益事業(yè)。
國務院、中央軍委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??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(qū)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人民防空作用不僅僅是在戰(zhàn)時,而且在平時也得到充分的體現。人民防空的設施、設備,如工程、通信警報網絡等,除保密部位外,都可以開發(fā)利用,為國家經濟建設、城市建設、群眾的生產生活服務。人民防空專業(yè)隊伍平時堅持崗位練兵,在發(fā)生自然災害、人為災害、工業(yè)事故時,可以投入搶險搶修,抗災救護,為減輕災害損失發(fā)揮重要作用。公民通過接受人民防空教育,掌握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技能,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求生技能,在平時遇到突發(fā)災害或事故時,就能有序地進行自救互救,保護自己,減少傷亡。
四、人民防空的任務和防護措施
人民防空的任務是:國家根據國防需要,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,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。
人民防空的防護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:一是群眾自身采取的防護措施,通過接受人民防空教育,熟悉和掌握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,以及在特殊情況下的求生技能等,達到自救互救、自我保護的目的。二是政府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的防護措施,主要是按照人防的要求,修建人民防空工程、通信、警報設施,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和安置的準備,制定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和搶修方案,組建群眾防空組織等,達到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目的。
五、組織和個人的人民防空的權利和義務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,都必須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義務。這一規(guī)定體現了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。
一切組織和個人應得到的人民防空保護的權利是:防空襲疏散、掩蔽、醫(yī)療救護和救助,必需的生活供給,接受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等。
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依法履行的人民防空的義務是:參加人民防空建設,負擔人民防空費用,執(zhí)行人民防空勤務,保護人民防空設施,參加群眾防空組織,接受人民防空教育、訓練,開展相互救助等。
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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